发布时间:2020-06-29 11:48:52文章标签:自考试题历年真题
案例分析
1.某单位女工王某因骤发白血病死亡。其父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人寿保险单,保险金额为5000元。于是王父持保单申领保险金。保险公司在查阅档案时发现“受益人”姓名为李某。据查李某系被保险人王某的同组女工,关系一般,只是在投保时双方开个玩笑,各自填写对方为受益人。而王某未婚,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。请分析此案的保险金应归谁?请说明理由。
此案保险金应归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李某。理由在于: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一种严肃的合同行为,载明于合同上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和约束。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不论其与人开玩笑与否,一旦写入合同的内容都视为其真实意图的表述。(3分)而保险事故赔付的一般原则是遵循先受益人,后继承顺序人。只要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,依然生存且没有丧失受益权,其受益权应得到法律保护,因此该案保险金应归受益人李某。尽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一般,只是同组女工,王某的父母只有在李某书面递交放弃保险金声明后,才可获取保险金。
2.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,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9年3月1日。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,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10年5月2日中止。2011年5月1日,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,双方协商达成协议,此合同效力恢复。2011年10月10日,王某自杀身亡,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"复效日"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,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。问题:
1.请解释自杀条款和复效条款?
2.此案中保险人是否应该进行赔付?请说明理由。
【答案】(1)自杀条款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合同,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,如果被保险人自杀,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。
复效条款固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,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,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(即复效)。
(2) 《保险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,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,被保险人自杀的,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。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,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。
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复效日算起。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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